各市(地)、县(市)人民政府(行署),省政府各直属单位:
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,进一步落实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》,深入实施质量兴农、绿色兴农,切实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,努力增加黑龙江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,确保广大人民群众“舌尖上的安全”,经省政府同意,现就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。
一、落实管理责任
(一)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。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,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,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,切实抓紧抓好。强化市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,完善乡(镇)监管工作服务体系,重点村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设立协管员。逐级落实和压实责任,对监管不力、推诿扯皮、失职渎职行为要严肃问责。
(二)厘清部门监管责任。省农委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、水产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、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,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、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。省畜牧兽医局负责畜禽养殖环节、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,以及兽药、饲料、饲料添加剂等其他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。省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、储存、运输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检查。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、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。省质监局、卫生计生委、林业厅、森工总局、环保厅等有关部门依法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监管工作,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,形成监管合力。
市(地)、县(市)政府(行署)要逐级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,确保各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实现无缝衔接。
(三)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。全面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经营责任制和承诺制,农产品生产企业、畜禽屠宰企业、农民合作社、家庭农场、种植养殖专业大户等对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。生产主体要建立质量内控制度,配备质量管理员,严格执行产地管理、生产管控、生产记录、包装标识、肉品品质检验等质量控制措施。鼓励生产主体建立快速检测室,开展自律检测筛查,生产主体需出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方可进入批发零售市场。收购、储存、运输企业和营销经纪人对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,建立健全产品进货查验、质量追溯和召回制度。
二、落实监管任务
(四)严格生产源头治理。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和风险评估,重点防治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、农业种植用水污染等问题,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链条。推行良好农业规范,强化农业投入品监管,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合理使用制度,规范农业投入品使用行为,落实生产记录、投入品台账和养殖档案制度。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、休药期等规定,依法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生产、经营、使用的监督管理。
(五)强化畜禽屠宰和奶站监管。认真落实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,严格生猪定点屠宰管理,督促落实进场检查登记、肉品检验、“瘦肉精”自检等制度。强化巡查抽检和检疫监管,严厉打击私屠滥宰、屠宰病死动物、注水及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。严格屠宰检疫,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产品,不得出场销售。加强婴幼儿乳粉原料奶的监督检查。强化生鲜乳生产和收购运输环节监管,督促落实生产、收贮、运输和检测记录,严厉打击生鲜乳非法添加。
(六)切实做好无害化处理。加强病死畜禽(水产品)和不安全农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制度建设,严格落实无害化处理政策措施。指导生产主体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,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。对于病死畜禽(水产品)、不安全农产品和假劣农业投入品,要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登记报告、深埋、焚烧、化制等无害化处理工作。
(七)推进标准化生产。加快农业地方标准制(修)订和各类标准的集成转化。以绿色、有机农产品生产技术为主,补充完善适合我省农作物生产的农业地方标准,推广一批简明易懂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,指导生产主体按标生产农产品,提高农产品质量。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区(基地)、畜禽标准化规范养殖场、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建设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,通过示范引领,辐射和带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升。
(八)推进农业品牌建设。实施以保障质量安全为核心的品牌战略。开展农产品品牌提升行动,加强农产品公用区域品牌建设。重点做好无公害农产品、绿色食品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(畜)产品认证登记,设立品牌产品销售专柜或放心店。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附加标识的农产品,须经包装或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。加强“三品一标”证后监管,建立健全“三品一标”退出机制,提高“三品一标”品牌公信力。
(九)开展风险监测工作。充分发挥各方检测机构功能,加大对“菜篮子”产品、水稻等大宗农产品监测力度,构建覆盖规模以上生产基地、涵盖收储运环节的监测网络。重点做好农兽药残留、重金属监测工作,积极开展保鲜剂、防腐剂、添加剂、“瘦肉精”、抗生素、致病性微生物、生物毒素监测。省级政府以风险监测为主,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风险因子;市级政府以例行监测为主,排查风险隐患;县级政府重点开展监督抽检,查处违法行为;乡级政府做好产地准出服务检测,监控生产活动。
(十)建立健全诚信体系。分级建立健全生产主体诚信档案,逐步纳入智慧监管体系实现智能管控,通过信用评级、“红黑榜”制度实现动态监管。深度推进质量追溯管理,逐步扩大追溯范围和规模,优先将“三品一标”农产品纳入追溯范围,实现农产品生产有记录、信息可查询、流向可跟踪、责任可追究、产品可召回,激励和倒逼企业落实生产主体责任。
(十一)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。探索建立信息化监管平台,以农产品质量安全要素为主线,重点围绕行政监管、检验检测、舆情管理、诚信生产和投入品管理建设数据库,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各环节监管信息录入平台。
(十二)健全应急防控体系。各地要修订完善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》,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,依法稳妥处置突发安全事件,最大限度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,提高事前预警、事中处置、事后化危为机的能力,做到早发现、早控制、早处置。要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,提高应急处置能力。
三、提高监管能力
(十三)加大经费投入力度。建立质量安全经费投入保障机制,逐年加大监管资金投入力度,确保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顺利开展。各级政府要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项目,支持有关设施、设备等硬件投资;优先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、检测、执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,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所需经费。
(十四)完善检测体系建设。加快市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,健全完善监督机制。支持蔬菜优势乡镇(村)和规模以上生产主体建立快速检测室。鼓励大专院校、科研院所和社会第三方检测机构发展,积极提供农产品检测考核确认服务。坚持能力验证、飞行检查等常态管理措施,不断提升检测机构检测能力和水平。推动全省形成布局合理、职能明确、专业齐全、运行高效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。
(十五)强化农业综合执法。把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。加强日常巡查,开展专项整治,有效解决违法违规使用农业投入品、制假售假等突出问题。完善“检打联动”机制,发现问题要追根溯源,严肃查处。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,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,严惩犯罪行为。公安机关查处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犯罪线索,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移送行政机关办理。依法及时公开相关信息,并录入诚信档案。
(十六)坚持推行社会共治。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奖举报制度,让违法违规生产行为无处藏身,保护合法守规生产主体利益不受损害,加快形成群防群治良好局面。深入开展宣传和科普教育,引导消费者树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意识,教育生产经营者诚实守信、克己守法。
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
2018年3月1日